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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苏某甲,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黎某,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甲诉称: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于××××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婚后生育一女“某,2003年6月18日出生。婚后,被告黎某因其娘家是广西岑溪县人,过不惯原告家的生活,被告于2006年带着苏某乙一起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到其娘家寻找,其娘家讲没有见到黎某。2009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因证据不足后撤回起诉,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音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讼要求与被告黎某离婚,婚生女苏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苏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2、临泉县艾亭镇桃花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据以表明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于××××年××月××日结婚,2006年6月被告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3、(2009)临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裁定书1份,据以表明原告曾于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4、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出庭证言2份,据以表明被告黎某因地域差别,生活习惯不同,不能与原告共同生活,于2005年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黎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于××××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婚后生育一女“某,2003年6月18日出生,现与被告黎某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6年带着其女苏某乙一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9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撤回诉讼,原、被告至今仍未能和好。故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黎某离婚。另查明:2014年公布的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302元。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虽登记结婚,但婚后不能和睦相处,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黎某带着孩子外出多年不归。原、被告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苏某甲要求与被告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苏某乙,一直随被告黎某一起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仍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女儿苏某乙的抚养费,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苏某乙抚养费29162元(6年×24302元×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二、婚生女苏某乙由被告黎某抚养教育,原告苏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某乙抚养费2916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云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松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