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00040-1号原告(反。被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正喜。委托代理人:王东、李森。被告(反。原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义钦。委托代理人:刘为平、陈慧梅。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4)杭下立预字第02935号预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决定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本院曾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3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反诉原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亦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086元,根据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872.50元由反诉原告新台泥(杭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审 判 员 杨 政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