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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侯琴、石某与雷锋镇桥头铺村白瓦屋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琴,石某,雷锋镇桥头铺村白瓦屋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望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侯琴。申请执行人石某。法定代理人侯琴,系石某之母。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白瓦屋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侯正辉,组长。申请执行人侯琴、石某与被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白瓦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