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跃宪与许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宪,许秋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跃宪,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许秋丽,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跃宪诉被告许秋丽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跃宪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