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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三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伟龙与被告张永红、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龙,张永红,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266号原告韩伟龙,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红,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霞,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龙与被告张永红、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伟龙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红、孟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龙撤回对被告张永红、孟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伟龙负担。审判员  贾红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