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天宇啤酒经销部与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天宇啤酒经销部,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天宇啤酒经销部,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光荣小区3号楼3号车库。代表人:刘雨,该经销部经营者。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562号中吉大厦8楼写字间。代表人:糜易霖,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华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天宇啤酒经销部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天宇啤酒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