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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热藏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热藏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09号罪犯马热藏佛,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000048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热藏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事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将罪犯马热藏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热藏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热藏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热藏佛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