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一宁与广州市力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宁,广州市力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一宁,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力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彭加元。委托代理人:林桦,该公司职工,通讯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一宁诉被告广州市力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一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一宁负担。审判员 程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翠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