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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街道云多客房附近,因琐事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付某及成某,致被害人付某背部及肢体部多处软组织裂创以及第5腰椎骨折,致被害人成某右背部及右上臂皮肤软组织裂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的脊柱及皮肤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被害人成某的右背部及右上臂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21日晚在昆山市千灯镇石浦街道云多客房附近,因琐事持刀砍伤被害人付某等人,致被害人付某背部及肢体部多处软组织裂创以及第5腰椎骨折,致被害人成某右背部及右上臂皮肤软组织裂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的脊柱及躯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成某的右背部及右上臂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砍刀1把。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成某人民币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均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邵某、陆某、朱某、徐某、王某乙、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费用清单、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二被害人付某、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进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夏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