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异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牛薇莉与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薇莉,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异字第00017号案外人陈光,邯郸市洗选厂工人。申请执行人牛薇莉。被执行人王彩霞,邯郸市洗选厂总务科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薇莉与被执行人王彩霞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彩霞名下位于邯郸市光明小区40号院6号楼1号门市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陈光于2015年7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光称,法院查封的房产是我个人婚内购买的两套房产,要求法院解封。提供证据:1、王彩霞离婚证(复印件)、2、王彩霞邯山区光明小区40号院6号楼1号门市产权证(复印件)、3、王爱民、王彩霞邯山区裕新南大街39号门市产权共有证(复印件)。本院调取王彩霞、陈光离婚协议书。本院查明,本院(2015)邯山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名下位于邯山区光明小区40号院6号楼1号门市房产一套,在案外人陈光与王彩霞离婚时未涉及该套房产。案外人陈光提到的邯山区裕新南大街40号门市房产本案并未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证据不足,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光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董爱强审判员 曹英会审判员 张岩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中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