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凤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凤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34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凤鸣,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凤鸣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良计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琴、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凤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罗凤鸣虚构事实,谎称自己在教育部门有关系,以帮助王某甲侄女刘芬进学校工作,需要打点为由,诈骗王某甲现金22000元。2、2013年12月初,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运管部门、出租车公司有关系,以帮忙吴某甲承包出租车,需要打点为由,诈骗吴某甲4000佘元。3、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交管部门有关系,以帮忙给金某处理违章,需要送礼为由,诈骗金某财物3940元。4、2014年3月初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是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副总,以帮忙给柯某介绍房县“瑞富公馆”、十堰“星湖湾”项目墙面油漆工程需要送礼打点为由,诈骗柯某财物30000佘元。5、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车管所有关系,以帮忙给盛某办理驾照,需要送礼为由,诈骗盛某18960元。6、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车管所有关系,以帮忙给王某乙办理驾照为由,诈骗王某乙现金13500元,谎称处理打架事情在王某乙处诈骗现金20000元,谎称自己在房县有工程需要打点为由诈骗王某乙31300元。共诈骗王某乙现金64800元。7、2014年1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烟草局有关系,以帮忙给颜某办理烟草证,需要打点送礼等为由,诈骗颜某4700元。8、2011年10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车管所有关系,以帮忙为李某丙办理驾照,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诈骗李某丙现金9000元。9、2014年10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交管部门有关系,以帮忙为林某处理三台车辆违章为由,诈骗林某现金66000元。10、2013年年底,被告人罗凤鸣谎称与党某合伙搞工程,需要办理工作证及借钱为由,诈骗党某现金7000元。11、2013年7月份至2014年3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房县武当动物医药公司有拆迁建楼的工程,以把该工程钢筋承包给王某丙,需要送礼打点为由,诈骗王某丙15500元。事情败露后,在王某丙的催促下罗凤鸣归还王某丙现金3200元。12、2013年9月份,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交管部门有关系可以帮忙黄某处理违章,需要送礼打点为由,诈骗黄某1200元。13、2013年10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自己在房县武当动物医药公司有拆迁建楼的工程,以介绍李某丁在工地承包水电需要水电资格证及打点为由,诈骗李某丁5900元。14、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罗凤鸣谎称帮忙吴某乙推销烟酒为由,从吴某乙商店内诈骗烟酒计款34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罗凤鸣归还王某丙现金3200元、李某丁现金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凤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华江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金某、柯某、盛某、王某乙、颜某、李某丙、林某、党某、王某丙、黄某、李某丁、吴某乙陈述;辩认笔录;被告人罗凤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凤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凤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凤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良计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