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珊、秦顺青、李保仁与被告梁松巍、钟国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珊,秦顺青,李保仁,梁松巍,钟国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何珊。原告秦顺青。原告李保仁。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松巍。被告钟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珊、秦顺青、李保仁与被告梁松巍、钟国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珊、秦顺青、李保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珊、秦顺青、李保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珊、秦顺青、李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胡昌武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宗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