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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养志诉西安市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养志,西安市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贺养志。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被告西安市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庞改农,任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曹磊。委托代理人张珂。原告贺养志与被告西安市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养志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