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席东丽、杜江涛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席东丽,杜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号。负责人:周玉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贺宝春。被执行人席东丽。被执行人杜江涛。本院执行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4)西公内字第560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席东丽、杜江涛公证债权一案,执行标的178995.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江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席东丽系镇原县东街小学教师,遂冻结了其工资,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4)西公内字第560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席东丽、杜江涛公证债权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