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诚与林继云、林国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诚,林继云,林国雄,林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王诚,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风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继云,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林国雄,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林明英,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诚与被申请人林继云、林国雄、林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林继云、林国雄、林明英名下价值13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继云、林国雄、林明英价值名下13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王诚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