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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6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9XX**”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闵行区莘建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清南路路口处,在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并碾压,致周某某倒地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世良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已向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9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公安机关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截图、交通事故录像观看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