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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艳华申请执行刘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艳华,乔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丁艳华,女,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乔武生,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乔武生在霍林郭勒市泰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于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扣留1000元,扣足51,175.00元为止,如余额不足,全额扣留。二、所扣款项划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账户中,账户为:8201210201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 陈 岩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