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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志存与李松、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王志存。被告李松。被告李亚青。原告王志存与被告李松、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对被告李松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存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