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志存与李松、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王志存。被告李松。被告李亚青。原告王志存与被告李松、李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对被告李松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存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