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正福、杨新娥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刘正福,男。被执行人杨新娥,女。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征决(2015)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刘正福、杨新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正福、杨新娥在银行的存款23712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