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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元堂与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堂,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朱元堂。委托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虎,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元堂诉被告山东森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元堂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元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财产保全费99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朱元堂负担。审 判 员 王梦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