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银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永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118号原告赵永。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永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