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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永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118号原告赵永。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永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