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训苍与聂宗福、赵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训苍,聂宗福,赵振芳,聂梅,赵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杨训苍,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童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宗福,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振芳,女,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聂梅,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丽,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孔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贤德,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训苍与被告聂宗福、赵振芳、第三人聂梅、赵丽、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聂宗福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朱守超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