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文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祥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精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文兰,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柳文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