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陆江与翟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陆江,翟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胡陆江。委托代理人钱线、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陆江与被告翟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陆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陆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陆江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