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源县。被告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在龙川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儿子钟某甲,2004年10月出生;二女儿钟某乙,2006年12月出生;小儿子钟某丁,2008年7月出生��双方无债权债务,由于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具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平常基本不与家里联系,每年就回来一两次,但每次回家都会跟原告发生争吵。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精神高度紧张,原告在2013年开始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钟某甲、钟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钟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纯属无理要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都是自愿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关系。虽然被告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理想,但夫妻关系一向都很好,生活过得很充实,先后生育三个小孩。由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为���家庭的生活开支,被告外出务工,挣钱养家,原告操持家务,抚养小孩。共同努力组建好这个家庭,双方没有怨言。日子虽然过得平淡,但生活正常。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时间,有时候因经济、小孩抚养,双方有过不同的看法出现一些分歧,也由一些争吵,但也正常。至于原告所讲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其殴打,完全是捏造、无中生有的。是为其提出离婚故意找借口。被告常年在外务工,不可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夫妻之间制造矛盾,双方也不存在分居问题,原告只是回娘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28日双方在龙川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小孩:钟某甲,男,2004年10月出生;钟某乙,女,2006年12月出生;钟某丁,男,2008年7月出生。女孩现随原告生活,两个男孩随被告生活。婚后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加上经济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称在2013年10月底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但被告持异议,认为原告是在2014年7月才离开家夫妻开始分居,但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2015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书、婚生三个小孩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至今十多年,共同抚养小孩,共建家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过矛盾,但双方还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谐及小孩的成长考虑,多换位思考,多从对方去考虑,多给对方一次机会,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