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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毛二明与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二明,王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毛二明,居民。被告王明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