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朱明明与孟祥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孟祥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法执字第13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孝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