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杨天香。被告李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