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杨天香。被告李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