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被告黎某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