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胜兵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兵,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张胜兵,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姜云习,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小兵,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胜兵与青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胜兵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胜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胜兵负担。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汪秀琴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