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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