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