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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拓日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拓日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龙。委托代理人:甘贵庚,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拓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邹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誉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十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为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两份《煤炭购销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港口,运输方式为船运及集装箱。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履行实际情况,本案为海事案件,应由广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煤炭购销合同》提起诉讼,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履行《煤炭购销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609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