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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何某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居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莫伟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