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常州鼎誉堂商贸有限公司与陶智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鼎誉堂商贸有限公司,陶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鼎誉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被执行人陶智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汽车属于被执行人陶智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州鼎誉堂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并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孝付,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村刘元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804250410。被执行人李庆志,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李窝村前李自然庄64-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10810489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3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汽车属于被执行人李庆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庆志所有的皖K×××××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并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刚审判员叶青审判员宋桂宝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李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