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运生与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生,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生。被执行人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铭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运生与被执行人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仲裁字(2012)第0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但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上述的障碍已消除,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仲裁字(2012)第0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