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普福寺弄27-5号。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向东。被告陆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