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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户艳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初字第15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农民。被告人户艳军,无业。2013年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遵化市人民法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艳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户艳军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申请对被告人户艳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户艳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武海潮代理审判员王健人民陪审员王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郭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