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斌。被执行人: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长斌。本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788-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赔偿经济损失43000元和受理费325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3000元和受理费325元给申请执行人及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家路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的存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颖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