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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宗英申请执行吴金荣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高宗英,女。被执行人吴金荣,男。本院在执行高宗英申请执行吴金荣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吴金荣补偿高宗英1300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吴金荣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高宗英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礼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