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保林与魏宏艳、魏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林,魏宏艳,魏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赵保林。被告魏宏艳。被告魏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林诉被告魏宏艳、魏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赵保林负担。审 判 长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雪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