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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保林与魏宏艳、魏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林,魏宏艳,魏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465号原告赵保林。被告魏宏艳。被告魏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林诉被告魏宏艳、魏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赵保林负担。审 判 长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雪人民陪审员  梁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银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