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新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新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5月发现被告参与赌博,欠有高额赌债,同年10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0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撤诉。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钱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为证。又查明: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案外人以被告欠债不还为由起诉至本院的有1起案件,案外人以原、被告欠债不还为由诉至本院的有2起案件。上述三案现均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成夫妻,婚后较长时间内也能保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可见,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在人生的长河中,难免遭遇挫折和困难,夫妻感情也会遭遇低谷,本院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家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携手克服生活中出现的难题,那么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冰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