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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严×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669号原告严×,女,1970年8月4日出生。被告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严×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李×户籍地虽在北京市西城区×××号,但李×提交的×××公司证明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丰台区司法局社会矫正谈话笔录可以证明李×经常居住地为丰台区×××号。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李×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