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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郑昌、毛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燕琴。上诉人郑昌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富、毛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