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宝平诉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24号原告:吴宝平,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原告吴宝平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规划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