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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彦秋与被告马威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财产分割费2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方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