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天敏诉刘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敏,刘宏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991号原告杨天敏,男,生于1966年。被告刘宏恩,男,生于197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敏诉被告刘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天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天敏承担。审判员  刘伯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