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熊平诉骆科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骆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熊平,女,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骆科银,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熊平诉被告骆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平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熊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