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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熊平诉骆科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平,骆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熊平,女,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骆科银,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熊平诉被告骆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平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熊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