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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成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09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22日,又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吸毒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7日,又因吸毒被原平市公安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原平市商汇街采用电子赌博机的形式招揽人员赌博,以打鱼机100元10000分、扑克机100元500分的金额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期间非法获利约1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的日某某、冯某某、任某某、高某某、闫某某、陈某、陈某甲证言;扣押清单;原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2009)原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2010)原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行罚决字(2014)0007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社戒决字(2014)000074号社区戒毒决定书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庄向平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