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兆红与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红,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兆红,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灌中西侧。法定代表人徐锡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兆红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灌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高 杨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戈秀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