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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建军诉武汉博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沈建军,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武汉博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86-396号。法定代表人:张贺捷委托代理人:叶华、陈华成,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与被告武汉博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博大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李玉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珂 来自: